解析:
关于挪用资金罪,此犯罪行为主要是对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内部财务管理秩序的侵犯,主体为特定范围内的工作人员,其利用自身职务便利,将本应属于本单位财产的资金,擅自拿走私自使用或者冒然借予他人,且涉及金额达到了法律规定的较大数额标准;超过三个月尚未返还的情况,或者虽然没有达到三个月的期限限制,但资金已经被用于进行盈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行为。
(一)从犯罪客体来看,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对资金的合法使用权和收益权,而犯罪对象则是本单位所拥有或实际控制并使用的全部以货币形式体现的财产。
(二)从犯罪客观方面来看,本罪的实施方式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将本单位资金擅自挪作他用,或者擅自借予他人,且涉及金额达到了法律规定的较大数额标准;超过三个月尚未返还的情况,或者虽然没有达到三个月的期限限制,但资金已经被用于进行盈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行为。
(三)从犯罪主体来看,本罪的主体为特定范围内的工作人员,仅限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具体来说不能包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内。
(四)从犯罪主观方面来看,本罪在主观上只能表现为故意状态,即行为人明明知道自己正在挪用或借贷本单位资金,同时也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却仍然故意为之的心理态度。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