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挪用资金罪的成立要素包括:
首先,从客观层面看,行为人须利用其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资金用于个人消费或借款给他人,且数额必须达到法定的程度——大于等于人民币三万元且连续三个月未能偿还;
其次,该犯罪侵犯的实质乃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对资金的使用权及其收益权;
再次,犯罪主体为特定人群,即仅限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最后,从主观角度来看,行为人必须具有明确的故意心态。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