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购置之房产属于商用性质,那么所谓“借名买房”合同通常具有法律效力。在此类情况下,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由其中一方使用他人名义购买房产,随后将房产进行登记注册,实际享有所购房产权益的一方(以下简称“借名人”)可根据合同约定向名义购房者(即“出名人”)提出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请求。
然而,如若该房产因名义购房者的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或存在其他原因而无法按照正常程序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抑或是涉及到善意交易的第三方利益时,则上述合同的有效性可能受到限制。
另一方面,如果所购房产属于经济适用房或其他类型的保障性住房,那么此类“借名买房”合同的合法性便可能面临挑战。从政府推出安居房与限价房这两种特殊房产的初衷来看,其主要目的在于解决低收入及中等收入家庭的居住难题,进而提升整个社会的居住水平。为此,政府在开发建设这些房产的过程中,往往需要通过各种途径提供财政补贴。而名义购房者转让的实际上是他们基于满足政府相关规定而获得的购房资格。如果这类合同被判定为有效,将会导致原本不具备购房条件的人士得以购买安居房或限价房,而那些原本应该享受这些福利的人群的住房条件却依然得不到实质性的改善。如此一来,无疑背离了政府推出安居房与限价房的初衷,也违反了社会公众的共同利益。因此,在某些司法机构的判决中,可能会认为此类“借名买房”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