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以下条件之一的涉嫌犯罪者可依法不予批准逮捕:
首先,过失犯罪的被告人和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后具有悔悟并能对损失进行有效控制,或者积极赔偿的,可依法不予批准逮捕;
其次,如果被告人与受害人两者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过严格审核后确认该和解是出于自愿并且是合法的,而且和解内容已经得到履行或提供了充分的担保;
再次,如果被告人是年满十四周岁但尚未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或是正在就读的学生,同时他自己具有悔过之心,其家庭、学校或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村委会具备完善的监护、帮教措施,那么也可以考虑给予免于逮捕的待遇;此外,年龄超过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以及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的人员,也可以依法不予批准逮捕。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