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上海市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相关规定严格参照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条款要求。
根据此法规,在案件侦查阶段中,律师有权利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协助其提起上诉、陈情控诉以及申请取保候审。
然而,在首次会见时,需事先获得侦查部门的批准才能够展开,但是在此后的情况下,律师通常可以在没有限制的情况下定期安排与嫌疑人的会面。
值得注意的是,在律师会见过程中,除非涉及到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特殊情况,否则侦查机关不得对会谈进行任何形式的监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