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律师是有权会见当事人的。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明文规定,辩护律师有权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性进行面谈以及通讯往来。而其他类型的辩护人员,如若得到了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的明确许可,同样有权利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性进行面谈以及通讯往来。当辩护律师持有其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开具的证明文件以及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或者是由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公函时,他们便有权请求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性进行面谈。在此情况下,看守所应立即为辩护律师安排面谈事宜。在会见当事人之前,辩护律师需要对自身携带的相关资料进行仔细检查,确保其完备无缺;
同时,他们还需对案件的关键问题进行深入思考,并准备好相应的提问,以便引导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
此外,辩护律师还需关注当事人的心理状态,以判断其是否能够承受面谈带来的压力。
法律依据:
《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第三十九条
受人犯委托的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在人犯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与人犯会见、通信。
律师会见被羁押的人犯,须持有律师事务所(或法律顾问处)的工作证和有固定格式的专用介绍信;
其他辩护人请求会见被羁押的人犯需持有人民法院专用介绍信。
律师和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辩护人,必须在看守所里会见人犯。
看守所应当给予方便,并进行戒护,保证安全。
会见结束后,应当将人犯交由值班看守干警收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