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教育工作者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可以被视为受贿罪的主体。在正常情况下,如若身为教师,通常并不符合国家工作人员这一范畴,因此无法构成受贿罪。
然而,倘若在教育机构内担任公职,则有可能触犯受贿罪。具体是否构成犯罪,仍需依据实际情况进行严谨的判断和分析。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