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依法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并不意味着必然会被判定有罪。判定某人是否属于罪犯,必须要依照合理合法的程序展开调查和审判。在这其中,被追究刑事责任以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避免刑事处罚的情形,无疑是非常关键的两个因素。我们必须认识到,任何公民都不能在未经人民法院审判并确认其罪行之前就被认定为有罪。
因此,刑事拘留仅仅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所实施的一种必要的、强制性的行为措施,其本身并非构成犯罪的充分条件,而只是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个环节而已。在实际操作中,负责侦查的公安机关需要先行开展侦查工作,如果他们认为某个人不构成犯罪,那么就应该撤销该案;反之,如果他们认为某个人确实构成了犯罪,那么就应当将相关案件移交给对应的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