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刑事诉讼中,被依法拘留与委托律师查阅相关案卷材料之间并无直接关联,而且在刑事拘留期间,通常情况下无法查阅相关案卷资料。
然而自案件被移送至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就可以依法查阅、摘录、复印该案件的所有卷宗材料,同时也有权利向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核实相关证据。
此外,辩护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时,其会面过程是不受任何形式的监听或监视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第四十一条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