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在决定实施取保候审之前,通常并不会直接通知相关的社区居民委员会。
然而,当取保候审措施正式实行之后,相关的居住地派出所以及社区居民委员会将会得到通知。对于那些已经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来说,他们需要严格遵守以下各项规定:
首先,未经执行机关的批准,他们不得擅自离开其所在的城市或县城;
其次,如果他们的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等信息有所变更,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执行机关进行报告;
再次,在接到传唤时,他们应该立即前往指定地点接受询问;
此外,他们还不能通过任何形式干扰证人提供证言;
最后,他们也不能销毁、伪造证据或者与他人串通口供。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