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公安机关对于依法决定采取拘留措施的人员,如果其具有提请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批准逮捕的必要,应在拘留期限届满之后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相应申请并接受审核。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形之下,如涉及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者是结伙作案等重大嫌疑人时,公安机关所提交的审查批准申请则可以适当延长审批时间,最多可持续到四日。对于那些被认定为重大嫌疑人员但又系首次实施犯罪行为者,其提交的审查批准申请则最多可以延长至三十日期限。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