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刑事拘留的计算方式采用“日”作为基本单位,而具体的执行时间不得从被拘留当日开始计算,须从次日开始算起,因此,拘留期间的开始日期并未包含在拘留期之内。拘留期间的终结日期则按照法定的天数进行计算,至法定天数的最后一天止。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刑事拘留的时间应当自执行拘留之日起开始计算,将犯罪嫌疑人带回公安机关的时间已经对其人身自由产生限制,故此部分时间也应当计入拘留期限之内。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