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实施的取保候审措施,其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在此期间内,侦查、起诉及审判程序不应予以中断。若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阶段中发现不应对涉嫌者进行刑事追诉或者取保候审期已满的情况,应立即解除取保候审措施。对于解除取保候审的相关事宜,应对被取保候审人及其相关单位进行及时通报。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