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取保候审之后仍然被判处刑罚的情况下,他们在尚未被施以刑事强制措施的时间段内是否能够折抵刑期的问题,我们需要明确指出,这部分时间是无法用于折抵刑期的。具体来说,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在考虑有期徒刑的刑期时,除了针对死缓减刑以及数罪并罚的特殊情况外,其法定刑期通常为六个月至十五年之间。而刑期的起算日期则是从判决正式开始执行的那一天开始计算的。如果在判决执行之前已经被先行羁押,那么每一天的羁押都可以折抵一天的刑期。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提到的“羁押”仅限于被关押在拘留场所的情形,并不包含取保候审等其他非羁押状态。
因此,在取保候审期间,这段时间是不计入刑期之内的。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
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刑法》第四十一条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四十四条
【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