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第一步,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亲属以及特聘的辩护律师有权向办理案件的机构提出关于撤销拘役并予以候审的申请;
第二步,在收到相关申请后,办理案件的机构应如实填写《呈请撤销拘役并予以候审报告书》,并经过县级市(地)级公安部门主要负责人严格审批同意;
第三步,申请人应当提供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作为担保形式,由办理案件的机构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查;如有人愿意做保证人,则需按照程序填写保证书;
第四步,经审查合格后,办理案件的机构应制作《撤销拘役并予以候审决定书》;
第五步,在向被撤销拘役并予以候审的人员宣布相关规定、交代注意事项和告知法律责任之后,将其移交给负责执行的派出所进行后续处理。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