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经法庭宣判后,不得再次申请获准取保候审。此种措施通常由公检法部门于刑事诉讼过程中,依法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派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以做担保。如此,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畏侦查及审判,随时可供传唤时,就可以执行这种强制性手段。
然而,取保候审的撤销或变更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不应对其追究刑事责任者;
2、取保候审期限已届满者;
3、发现当初采取取保候审决定有误者;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离世者;
5、保证人离世、重伤或出现其他无法保证之状况者。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