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我们需将其与其他证据相结合并进行全面、系统地评估。
首先,关于录音资料的问题,尽管它是能够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重要资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定义的“视听资料”之列,然而,单纯凭借录音资料尚无法实现对嫌疑人的独立定罪。
依据该法典第50条的规定,任何有助于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都可被视为证据,但是,若欲使录音资料成为合法有效的证据,则必须符合诸多特定要求,如其获取途径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录音内容应能清晰准确地反映事实真相,且在当事人提交录音资料时,还需同时提供原始载体等。即便上述所有条件均已得到满足,仅凭录音资料仍难以独立完成对犯罪行为的认定,往往需要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进行综合评估。
其次,对于证据的审查和核实,这是决定其能否作为定案依据的关键环节。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