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如需拘留。若公安机关认为需要对已被拘留人员实施逮捕,则应在拘留之日起的3个自然日内完成相关工作,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这个期限可延长至1到4天。而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者是有团伙背景的重大嫌疑人,将其提交至检察机构进行审查批准的时间更是可能会以30日为限。接下来,由检察机关在接到申请后的7日内就案件做出批准逮捕或是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