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仅针对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以及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等三种特定类型的案件而言,律师在侦查阶段与在押犯罪嫌疑人间进行会面时,必须经过侦查机关的批准同意。具体来讲,1.在当事人遭受侦查机关首次询问或采取强制性措施之日起,便享有聘请辩护人的权利;
2.而在侦查期间内,则只允许律师担任辩护人。
同时,被告人亦可随时委托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