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具有以下几种情形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才有权进行取保候审:
首先是被判定为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是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此类罪犯;
其次是那些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在实施取保候审后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的罪犯;再次是那些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罪犯,如果实施取保候审也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话;
最后是那些在羁押期限已经届满,但是案件还没有得到妥善处理,因此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罪犯。取保候审的具体执行工作将由公安机关负责。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