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应当严格遵循以下各项规定:
首先,未经执行机构的批准,他们不得擅自离开居住所在的市或县级行政区域;
其次,当其个人地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有所变更时,须在24小时内即时通知并报告给执行机构;
再次,在接到传讯通知时,需立即到场。
此外,他们还需要避免采取任何形式去干扰证人顺畅地做出证词,不能试图销毁、篡改证据,也不能进行串供等行为。因此,可以明确的是,被取保候审的人员只有在接到传讯通知时,才有义务必须到案接受调查。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