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这些特定情形包括:
第一,被认为有逮捕必要者,然而若该人存在重大疾病,则可予以取保候审;
第二,当应予逮捕之人正在孕期或哺乳期,并且其所育婴儿尚未满一岁时,可向其提供取保候审之权利;
第三,对于已遭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如其证据无法满足逮捕所需的条件,公安机构有权做出取保候审的决策;
第四,在检察院提出逮捕请求后,若检察机关未批准逮捕,且需进行复议或复核程序,公安机关亦可决定为其提供取保候审的机会;
最后,在案件移交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之后,若检察机关决定不予起诉,并需进行复议或复核程序,公安机关同样有权决定为其提供取保候审的机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