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收买、拐卖妇女以及儿童行为在法律规定中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标准如下:
首先,已满十四岁且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应依法从宽或是减轻给予其刑事责任惩罚;
其次,对于那些既聋又哑亦或同时患有视力障碍的人进行犯罪活动时,可根据具体情况从轻、减轻甚至是免除其刑事责任;
再者,对于那些预备犯罪的人员,可以参照已经完成犯罪行为的罪犯从轻、减轻或是免除其刑事责任;
此外,对于那些犯罪未遂的人员,也可以参照已经成功实施犯罪行为的罪犯从轻或是减轻给予其刑事责任惩罚;
最后,对于那些犯罪中止的人员,如果并未对社会造成任何实质性的损害,则应当免除其刑事责任惩罚,反之,若对社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则应当减轻给予其刑事责任惩罚;而对于那些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是免除其刑事责任惩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三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