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法定条款,涉嫌触犯刑法者,凡适格于取保候审资格者,皆可向司法机关呈请批准取保候审。
1、即将面临管制、拘役或独力施行附加刑之刑事处罚可能性。此类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因所涉罪状较轻而无需实施逮捕,然而为了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与审判等程序以及阻碍诉讼进程的顺利进行,应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的情况。有期徒刑相较于管制、拘役而言,其严厉程度更高,因此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行较为严重。若在采取取保候审过程中并未发现存在社会危害性,且无逮捕必要性时,则可考虑采纳取保候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