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两者在主观意图上存在显著区别,职务侵占罪的动机侧重于未经授权即可取得对他人财产的掌控;而挪用资金罪则更加注重短期内非法使用他人的财务以获取个人利益。
其次,从犯罪对象来看,前者所指的是本单位的所有财物,包括资金以及实物资产;后者则仅限于本单位的资金资源。
再者,两罪的犯罪客体也有所不同,挪用资金罪主要侵犯的是本单位对于资金的占有、使用权以及收益权,同时也间接地侵害了所有权;而职务侵占罪则直接侵犯了本单位财物的所有权。
最后,在客观方面,两罪的犯罪手段亦有明显差异。挪用资金罪通常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地将本单位的财产挪用于其他用途。由于其主观上仍有归还的意愿,因此一般不会采用诸如篡改账目、冒充他人身份进行取款等隐蔽且虚假的手段。
然而,职务侵占罪的手段因职务不同、作案环境各异以及行为人个体差异等因素而呈现出多元化的特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