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作为一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没有经过适当授权或者没有合理解释的前提下,将公司的财产私自转移到自己名下的私人账户,这样的行为本身并不必然构成刑法上所定义的“挪用资金罪”。关于挪用资金罪这一罪名,其指控对象通常为那些在公司内部担任重要职务,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用、擅自动用公司资产、使得犯罪情节极为严重者。
然而,如果法定代表人能够提供合理的商业理由,或者在得到了适当的授权之后,进行这样的转账操作,那么这样的行为就可能被视为合法的。但是,如果没有任何正当的理由,也没有获得相应的许可,甚至存在着侵吞公司财产的意图,那么这样的行为就很可能会触犯挪用资金罪的相关法律法规。因此,对于是否构成犯罪,我们必须要根据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来进行深入的分析与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