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下列几种情形之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
首先是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
其次是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是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人;
第三种则是应该被逮捕,然而由于患有严重疾病,无法承受拘留环境的不适宜羁押者,例如因为生病,导致生活自理能力受到影响的人,可以考虑给予取保候审的待遇;
最后一种情况是依法应当逮捕,但是正处于怀孕期或者哺乳期的妇女,也可以考虑给予取保候审的待遇。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