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第三百八十四条明文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所享有的权利和便利条件,私自挪用公款供个人擅自运用,用以从事非法活动,或者在挪用金额规模达到较大程度时,将其作为生产经营收益进行活动,或者即使数额较大但经过了超过三个月仍未按时偿还的行为,均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在此基础之上,若涉及到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且未能及时退还款项的情况,则将面临着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严厉处罚。因此,可以明确地说,“挪用公款罪”的最高刑罚为无期徒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