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挪用公款罪主要针对的是在履行公务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擅自将公共资金擅自以个人名义或为私人利益挪作他用的国家公职人员。此类犯罪活动所涉范围包括谋取私利以及从事非法活动等诸多方面。
然而,侵占罪则专指并非国家工作人员,但却非法占有自己在职务职责内管理的他人财产的犯罪行为。这两种罪行在实施主体、行为手段及其侵犯的客体上都存在着明显的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对挪用公款罪作出了明确规定:若国家机关及国有企业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擅自挪用公款用作个人用途,尤其是从事非法活动,或者擅自把挪用公款的金额加大,用于营利活动,或者擅自将挪用公款的金额加大,且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的,均属于挪用公款罪。对于这类犯罪行为,应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情节特别严重的,将被处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反之,若行为人挪用公款的数额巨大且拒不归还的,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的严厉惩罚。
此外,若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将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公益事业的款项挪作个人使用的,将受到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