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司法部门在着手侦办贪腐案件时,其惯常采用的取证手段如下:
1.严谨细致地搜集各类财务纪录,包罗万象,涵盖了银行往来账目、财产登记信息等内容,目的在于充分揭示和证明犯罪嫌疑人不当获取或攫取他人财物的不法行为;
2.积极约谈并咨询各类相关人士,包括行贿者、因受贿而获益者以及其他掌握关键信息的相关人士,以便获取他们对于贪污腐败行为的口头陈述和证言;
3.依法搜查并扣押犯罪嫌疑人的住所及办公场所,以期从中发现并收集可能存在的物证,例如礼品、现金或者相关文件资料等;
4.运用先进的电子数据取证技术,对犯罪嫌疑人的电子设备进行全面检查,以期从中挖掘出电子邮件、短信等通信记录,从而为证实贪污腐败行为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
5.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必要的监听或监控措施,以期获取最直接、最具说服力的证据;
6.对涉及到的财物进行专业的鉴定与评估,以准确计算出贪污腐败的具体数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