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针对危险驾驶罪的审查起诉过程中,以下几种情况将被视为不起诉之标准:
首先,倘若当事人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且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则不构成犯罪,检察院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其次,若犯罪行为发生之日起已超过法定的追诉时效期限,亦将免于提起公诉;
此外,若当事人受到特赦令的恩准而免除刑罚者,检察院也不会对其提出诉讼请求;
再次,依据我国《刑法》规定,某些犯罪行为应当依靠受害人进行自诉,如果并未发生此类行为或自诉人撤销了自诉请求,检察院同样不会对其提起诉讼;进一步地,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身亡,检察院也无法对其提起诉讼;
最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对于某些特定类型的犯罪行为,检察院亦有权依法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