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参与开设赌场活动者,我国法律明确予以追究刑事责任和立案追诉。
具体来说,如果有人在计算机网络上创建了赌博网站,或者作为赌博网站的代理人,接受他人的下注投注行为,这种情况均视为「开设赌场」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外,若有人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多人参加赌博,且达到以下任意一种情况,也应被列为立案追诉对象:
首先,组织三个人或以上进行赌博活动,并从中抽取的金额累计达到人民币五千元以上;
其次,组织三人以上进行赌博活动,而所涉及的赌资金额累计则达到人民币五万元以上;再有就是,组织三人以上进行赌博活动,参与赌博的总人数累计达到了二十人以上;
最后,组织中国大陆公民十人以上前往境外参与赌博活动,并从中获取回扣、介绍费用等利益。
另外,如果有人以营利为目的,将赌博作为自己的主要职业,那么同样会被列为立案追诉对象。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