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取保候审乃是一项强制性的手段举措,其能否导致被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具体的量刑则需要由法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裁决,此过程与其强制措施之间并无直接关联性。所谓的“取保候审”,是指司法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为其行为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同时签署保证书以确保被保证人不会逃离司法机构的监控,并且能够随时听从传唤前往进行调查。这种手段通常适用于那些所犯下的罪行相对轻微,无需进行拘留或者逮捕,但却需要对其实施一定的行动限制的犯罪嫌疑人。在以下情况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对特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
(1)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通过实施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或者哺乳期的女性,通过实施取保候审也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的;
(4)在羁押期限届满后,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需要继续实施取保候审的。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