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被收容审查之后,已丧失获取保释资格。保释制度乃是案件调查阶段所采纳的一项强制性措施。在涉案人员针对刑事犯罪的审判前提下,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部门有权力对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犯罪嫌疑人身处的处境可能会面临管制、拘役或单独实行附加刑法;
(2)潜在罪犯可能会受到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而“保释”并不会对社会造成明显的风险;
(3)如果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孕妇或正在哺乳期的母亲,“保释”也不会对社会产生明显的风险;
(4)如果案件的审理期限已经到期,但案件仍未得到妥善解决,此时就需要采取“保释”措施。保释的执行工作将由公安机关负责。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