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关于在取保候审期间所没收之财物,倘若经过严格审查后确认该财物与案件无关,那么公安机关有义务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其归还给相关当事人或者他们的亲属。
2.这其中自然包含了手机等私人物品。若对方拒绝归还这些非涉案之物品,当事人有权提起申诉及控诉。
3.至于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所查封、扣押的财物,当确认为与案件确实无关的时候,同样应在三个工作日之内解除查封、扣押措施。
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当事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向办案人员索回自己的财物,对于那些并非涉案的物品而被拒绝归还的情况,当事人有权提出申诉以及控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