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取保候审与最终判决有无实际执行刑罚之间的关联性问题,需明确指出,此两者之间并无必然的联系。取保候审仅仅是一种针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采取的强制措施,其能否得以实施以及是否会导致实质上的执法裁决仍须依据具体案件事实和情节进行判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有权决定对其实施取保候审:
(1)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
(2)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