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司法实践中,并未设定严格的时间界限,只要满足以下几个基本条件之一者,便可考虑实施取保候审措施:
1.嫌疑人有可能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单独适用的附加刑;
2.嫌疑人有可能被认定犯有至少有期徒刑以上的罪行,但因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拘留性强制措施而不会引发重大社会安全风险;
3.如果嫌疑人属于患有严重疾病、失去自我生存能力,或是正在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由于其身体状况特殊,通过采取取保候审,同样能充分避免对社会造成潜在威胁;
4.在羁押期限即将届满之际,若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也需考虑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