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被取保候审者所在地发生迁移变动,负责执行取保候审措施的派出所须立即向负责决定采取此项措施的公安机关发出通知,以便后者能够对被取保候审人员的新居住地进行重新确认并指派新的执行派出所;若新居住地位于其他地区,则需由负责决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公安机关将相关情况告知新居住地所属的公安部门,并由该地公安部门指定具体的执行派出所。原执行派出所应与新执行派出所做好对接移交相关工作事宜;对于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取保候审决定,由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通知新居住地公安机关予以执行,同时也需要通知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