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在调查侦办阶段中,公安机构对被指控犯有罪行的犯罪嫌疑人为避免其逃逸或窜供而实施的刑事拘留,在此期间内必须依法向其所在区域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以期获得批准逮捕。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刑事拘留的持续时间至多不得超过37天。若人民检察院未对此进行批准,那么相关部门应立即释放当事人或者更改其所面临的强制性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