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执行辩护职责并处理取保候审相关事宜时,律师对会见次数并无法律上的硬性规定,而是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以及当事人的具体需求,灵活安排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会面次数。关于律师的会见权利,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已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