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取保候审并非必然要求缴纳相应费用。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于被指控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士或被告,即使未能提供适当保证人,仍可选择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以作为担保。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部门在作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决定后,需要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缴纳相应保证金。取保候审的担保形式主要包括保证人和保证金两种方式。而保证人则需满足以下条件要求:
(一)与本案无需任何关联;
(二)具备履行保证义务的充分能力;
(三)享有充分的政治权利,且未遭受人身自由的限制;
(四)拥有稳定的居住地及可靠的收入来源。倘若缺乏适宜的保证人,亦可毫不犹豫地选择缴纳保证金。只要在取保候审期限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未违反相关规定,那么在取保候审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之时,将会全额退还所缴纳的保证金。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取保候审的担保方式分为保证人和保证金两种。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如果没有合适的保证人,也可以交纳保证金,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相关规定,取保候审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时,会将保证金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