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执行取保候审措施的过程中,尽管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已然得到释放,但针对其罪行的证据固定工作绝不会因此而中断或停滞。负责侦办此案的执法机构依然会致力于收集和核实各类证据资料,以期证实案件的真实情况及其严重程度。
至于证据能否真正得到固定,主要是根据这些证据所能达到的确证程度以及它们之间是否具备充足且严密的逻辑链来进行判断,而非仅仅看取保候审这一程序性举措的执行与否。因此,取保候审这一程序性的改变仅仅是对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做出了调整,它并不能直接影响到证据的调查和固定工作。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