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进行无罪辩护时所需搜集的证据,通常应包括以下几类:
(1)由控诉方或者辩护方所提交的、可以证实对被告无罪认定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例如,被告人的行为在情节上极为轻微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因此不能被视为犯罪行为;又如,被告人的行为实质上属于合法行为;再如,控诉方所提出的证据无法充分证明被告人实际实施了指控的犯罪行为。
(2)对于存在控诉方证据确凿但仍不足以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情况,亦须进行充分论证。
(3)此外,还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其他可能导致被告人被判定为无罪的情形加以详细说明和举证。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