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并不属于这种情形。
1、我们需要明确区分,行政拘留属于行政制裁措施之一,而刑事拘留则是刑事司法程序中所涉及到的拘留行为,这是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针对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的。
2、在侦查过程中,当出现法定的紧急状况时,为了对现行犯罪者或者重大疑似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的剥夺,会采用这样的强制性手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