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并不必然导致宣判刑罚。刑事拘留乃是刑事侦查过程中所采取之强制性手段,与最终法院裁量是否应判处刑罚并无直接关联。通常而言,犯罪嫌疑人在遭受刑事拘留之后,公安部门仍需进行深入调查,若侦查当局判定不存在犯罪事实,便会立刻撤销对其实施的刑事拘留。
首先,在侦查过程之中或侦查工作完成之后,倘若侦查机构认定犯罪嫌疑人并不构成犯罪或不应承担刑事责任,那么他们有权决定撤销此案;
其次,待案件移交至公诉机关审查起诉时,若公诉机关亦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或不应承担刑事责任,便可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最后,若案件已提交至人民法院审理,经过严谨的审判程序,法庭若认为犯罪嫌疑人并不构成犯罪或不应承担刑事责任,便可宣布其无罪或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