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寻衅滋事罪,乃指有意挑动是非,肆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产,或者在公共场所制造混乱,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之行为。此罪之构成要素如下:
1.本罪所侵害之客体为社会公共秩序。所谓社会公共秩序,涵盖了公共场所秩序以及生活中人们应遵循之共同准则。
2.本罪于客观方面表现为无端生事,煽风点火,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之人,肆意挑衅,横行霸道,从而破坏社会公共秩序之行为。
3.本罪之主体为一般自然人,凡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者皆可构成本罪。
4.本罪之主观方面仅能由故意构成。即公然蔑视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德。其动机在于通过寻衅滋事活动,寻求精神刺激,以弥补内心精神空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