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公安部门对于被捕人士实施的拘留措施,其最长时间为37日;而在此期间之内,被拘留者应于25个小时内被移送至相应的看守所进行关押。若拘留期届满之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均已被依法批准逮捕,则仍需继续在看守所中接受羁押。具体而言,针对各类不同的案件情况,法律规定了相应的处理方式。例如,若是涉及到普通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在看守所中的羁押期限通常会限制在半年以内,待法院作出判决并执行后,再将其转移至监狱进行服刑。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