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本罪的侵害客体为我国对于经济合同的规范治理以及公共与私人财产所有者所享有的权利和利益。其具体的犯罪对象则指向公私双方之财物权益。
2.从犯罪主体角度来看,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机构都有可能成为本罪的实施者。
3.在客观方面上,该犯罪行为主要表现为在进行经济合同订立、履行的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或是掩盖真相等手段,从而获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
4.在主观层面上,本罪的行为人必须具备明确的故意心态,同时还需怀揣着非法侵占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意图。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