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被认为涉嫌犯法或犯罪行为的人员,公安机关有权采取强制措施将其拘留在专门设施中,其拘留期一般为10日,但若涉及复杂案件或恶劣条件等特殊情况,拘留期则可延长至14日。
至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和结伙作案等严重情形者,他们在被拘留之后直至案件审结前,将被羁押在看守所超过37天的时间。
2.如果案件性质较为严重且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公安机关应在拘留期限结束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检察机关提出逮捕申请。在特殊情况下,这一期限可延长至四个工作日。而对于那些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员,其拘留期限甚至可能延长至30日。在此期间,检察机关需在七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