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逾期交付房屋的法律定义为:一旦超过了双方事先约定的交付日期,未按照预定计划交付房产,即被视为构成了逾期交付房屋的违法行为。普遍而言,出现逾期交付房屋的原因包括施工工程进展缓慢、以及相关政府部门审批流程受阻等不可控因素;
然而,特殊情况下,逾期交付房屋的原因可能源于卖方企业本身的财务状况恶化或者相关政府部门的操作程序存在违规行为。针对催促后仍无法按期完成交付的情况,买方有权利选择终止购销合同,并向卖方追讨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